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三、校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七、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小组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
(二)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三)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四)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五)定时检测计算机安全漏洞并及时修补;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
(六)购置和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七)对引进的计算机及其软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染有计算机病毒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在未消除病毒之前不准投入使用。
(八)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的来源;
(九)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九、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接收到邮件时也要及时进行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十、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部门应加强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审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部门应建立计算机运行记录制度,未经审定的任何程序、指令或数据,不得输入计算机系统运行。
十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收集、研究有害数据;
(二)出版、刊登、讲解、出租有害数据原理、源程序的书籍、资料或文章;
(三)、复制有害数据的检测、清除工具。
十三、各单位应积极接受对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