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准则和等级划分 | |||
等保等级 | 备案 | 适用信息系统及行业 | 信息系统破坏后侵害程度 |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 | 无需备案,对测评周期无要求。 | 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统。 |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 | 公安部门备案,建议两年测评一次。 | 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 | 公安部门备案,要求每年测评一次。 | 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 |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造成损害,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 | 公安部门备案,要求半年一次。 | 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 | 公安部门备案,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 | 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