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国境边防、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诸多领域,人脸识别技术发挥着巨大作用。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只有这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1、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2、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3、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 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4、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侵权
1、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2、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3、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4、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5、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7、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8、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